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第三人: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魏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沛县众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