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947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滨河新区滨河大道西侧商都路北侧立奇大厦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0522C。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1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开立的4105××××0504账户。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豫1303民初11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1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2021年3月14日,已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开立的4105××××0504账户银行存款361315元。2022年2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开立的4105××××0504账户的银行存款361315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哲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