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姜渊博,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丽,女,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跃武,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伊川县人民政府河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人民东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武鹏侠,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刚,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滨河新区滨河大道西侧商都路北侧立奇大厦C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师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自强,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伊川县人民政府河滨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6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嵩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张 琳
审判员 赵志刚
审判员 陈红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雅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