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9民初3342号
原告: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滨河新区滨河大道西侧商都路北侧立奇大厦C区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90522C。
法定代表人:师伟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8915185XN。
负责人:李玉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正卫,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建筑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周正卫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师伟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周正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公司损失92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3日,被告周正卫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对原告公司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40万元。被告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给伊川县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对被告周正卫的保全申请承担保证责任,承诺如果周正卫保全申请错误致原告公司遭受损失的,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则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2020年10月10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29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公司账户的205万元予以冻结。2020年10月20日,我公司提供205万元保证金后,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29民初1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原告公司账户的冻结。2020年12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9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周正卫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明周正卫申请对原告公司财产保全错误,后伊川县人民法院依据该判决,解除了对原告公司205万元的冻结。综上,二被告应赔偿公司的损失,包括2020年10月10日开始冻结我公司205万元期间及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共三个月)原告公司提供205万元保证金期间的损失,损失按照原告公司借款承担18%的年利率计算,共计9225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辩称:1.本案系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纠纷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本案被告周正卫是否存在保全错误,答辩人是否存在反担保错误,均应以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进行认定;2.答辩人及被告周正卫对于涉案保全及反担保行为均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周正卫在其与原告坤泰建筑公司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周正卫于实际施工直至庭审查明工程承包、挂靠等实际关系前,依据其掌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书面建设施工合同或协议,其认为坤泰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吴灿欣系违法转包,其与吴灿欣之间系违法分包,其系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周正卫依法可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其次,因坤泰建筑公司系涉案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发包方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仅向坤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即使从债权实现的途径上讲,周正卫也有权主张坤泰建筑公司转付相关工程款,并且周正卫也并非仅是针对坤泰建筑公司一人申请财产保全。故周正卫无任何恶意虚假诉讼及保全的行为。最后,答辩人在出具保函时案件尚未经过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要求周正卫提供了起诉状、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以上材料足以证明坤泰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后其中部分工程由周正卫实际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周正卫有权起诉主张工程欠款,申请保全具有合法性。后答辩人出具了保函,并由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及实际执行,该保全程序合理合法,答辩人无任何过错;3.保全申请是否错误,不应简单的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依据。首先,周正卫及答辩人在法律知识的运用中、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中、案件证据的证明能力把控中,均无法达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答辩人及周正卫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伊川县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故对当事人申请保全及答辩人出具保函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其次,即使是专业的司法裁判机构,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上也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就连伊川县人民法院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查明后都判决了坤泰建筑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更加充分地说明了周正卫及答辩人在保全申请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过一审、二审,证明该案件案情复杂,不能仅以最终的裁判结果认定对周正卫及答辩人在申请保全时存在错误,否则就成了倒推逻辑,对答辩人、周正卫及社会大众的要求过分严苛,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4.坤泰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损失,答辩人及周正卫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首先,涉案保全的标的系坤泰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该资金及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自保全冻结后仍一直在其本人账户中,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存在。其次,坤泰建筑公司非金融借贷机构,其资金并不用于贷款获息,故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关利息损失。最后,坤泰建筑公司依法享有反担保的权利,若其急需使用该资金,其可依法提供反担保变更保全措施,但是其自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未提出任何变更申请或异议,故即使产生相应损失也系其自行放任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周正卫及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恶意诉讼和保全的主观错过,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正卫辩称,同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答辩人在保全过程中向被告阳光财险投保诉责险,阳光公司也向伊川县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故答辩人不应再对保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情况查明以下事实:周正卫与坤泰建筑公司、案外人吴灿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周正卫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坤泰建筑公司、案外人吴灿欣予以财产保全,周正卫在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2020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20)豫0329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对坤泰建筑公司及案外人吴灿欣名下银行存款205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保全金额为205万元。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冻结了坤泰建筑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川县支行存款205万元,当时账户余额为41730753.33元。2020年10月20日,坤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向本院缴纳205万元保证金,本院当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18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坤泰建筑公司、案外人吴灿欣名下银行存款205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后本院一审作出判决:吴灿欣支付周正卫工程款1938928.0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坤泰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灿欣和坤泰建筑公司均不服该判决上诉,2020年12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9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一审坤泰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实质驳回了周正卫对坤泰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4日,坤泰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返还保证金,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1月4日,坤泰建筑公司收到205万元保证金退还转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案由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虽然二审的生效判决未认定本案原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被告周正卫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客观上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其作为申请认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被告周正卫作为行为人不属于申请保全错误,不应承担责任,而被告阳光保险洛阳支公司作为出具诉责险保函的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53元,由原告洛阳市坤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