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060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