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1822号
 
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卧龙村卧龙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BY964。
法定代表人: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火墙西街33号1幢23层2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ULX1K。
被告:***,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府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5.92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卧龙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小东
              审  判  员     朱晨君
                          人 民 陪 审 员     郭   喜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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