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

卧龙耿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1民初26号 原告:卧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卧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原告卧龙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卧龙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卧龙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