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19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新店镇永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林,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3G6W03。
法定代表人:马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君,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九龙村****
原告***诉被告四川兴瑞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仕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佳佳
书 记 员 胡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