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060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