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0605号
原告:邬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俊与被告四川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邬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