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34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事雨,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广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6PY49。
法定代表人:谯棣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苓(公司职工),女,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住合江县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住合江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德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媛媛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