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271号
原告:泸州市好祺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5H47K4C。
法定代表人:晏祺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四川聚信久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70号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735RL83。
法定代表人:何永林。
被告:四川广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符阳街道荔城大道19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6PY49。
法定代表人:谯棣升。
原告泸州市好祺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聚信久合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广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泸州市好祺新钢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泸州市好祺新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