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0051号
原告:河南高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1号楼2单元24层2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084054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冠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梧桐街汉威物联网科技产业园北区北楼6楼东6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3011554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高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高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高歌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