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24民初1332号
原告:杨某某,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5X46DX3。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泾源县县城生态修建项目部。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于某某,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泾源县县城生态修建项目部、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