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24民初1332号 原告:杨某某,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5X46DX3。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泾源县县城生态修建项目部。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于某某,宁夏泾源县人,住泾源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腾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泾源县县城生态修建项目部、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