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1年3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的(2021)豫0106执87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本院(2021)豫0106执8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锦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窦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