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578号
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朋,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芳枝,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李荣军。
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涧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鹿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璐
书记员蔡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