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9359号
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33721037X1。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猛,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9号1号楼7层702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100086271417D。
负责人李娜。
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中碳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