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967号
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xxxx317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xxxx2MWY25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全椒县鸿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