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734号之一
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78FU9B,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19号九龙湖国际企业总部园C1-9楼(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T0EUJ1U,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紫薇南路1559号(瑶海农机大市场)3幢商业1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MWY251H,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968号(百诚大厦)商务办公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纳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3元,减半收取3411.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31.5元,由原告江苏易初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