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4983号
申请人: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968号(百诚大厦)商务办公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MWY251H(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鑫阳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开发区环城西路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QQ0EF8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鑫阳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开发区××路××号××#××#厂房及办公楼;2.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鑫阳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74734.87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074734.87元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滁州鑫阳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开发区××路××号××#××#厂房及办公楼;
二、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鑫阳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4074734.8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双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