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806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胜,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炜,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向本院请求:深圳仲裁委员会对(2017)深仲受字第1467号案件没有管辖权,法院应确认所涉《增资协议》仲裁条款对《增资补充协议》没有效力。事实和理由详见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答辩意见详见询问笔录。

本案审查过程中,双方共同提交的《深圳市永达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载明: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市永达电子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基于《增资协议书》、《增资补充协议》对申请人等人提起仲裁,申请人作为《增资协议书》的签订方,依法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否与《深圳市永达电子有限公司增资补充协议》等有关,不在本案审查范畴。综上,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审判员  刘 燕

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