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5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北一路**摩比天线大楼****。
法定代表人:戚建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梅、谢冬哖,均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永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2.永达公司提交立案申请书、报案回执、录音及文字稿等作为新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存在违法犯罪行为。3.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对于永达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1.根据仲裁和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永达公司和**约定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发放上月工资,而永达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前未向**发放2018年5月份工资,**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7月10日向上诉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邮件于2018年7月11日送达永达公司后,永达公司才向**支付2018年5月工资。从永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书中内容来看,永达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只是主张因**严重违纪和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该公司延迟发放2018年5月工资有合法理由,但永达公司在一、二审及再审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故不予采纳。2.永达公司提交的立案申请书、报案回执、录音及文字稿等证据不足以实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明目的,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3.如前所述,永达公司未依约及时向**支付2018年5月工资,**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一、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永达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永达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陈 渊
审判员 孙桂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理珍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