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950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平房店村(***村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双金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大厦01**21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金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6元,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燕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