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555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牛湾社区东升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1202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生态科技园11栋A座3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4栋5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总助。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鼎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宝家乡墅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