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信云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巡田乡人民政府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0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4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74896。
法定代表人:罗美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宁县巡田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宁县巡田乡巡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528792364194C。
法定代表人:陈文军,系该乡政府的乡长。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依法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4执1005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立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