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00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4栋501。
法定代表人:罗美云。
被执行人新宁县高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宁县高桥镇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正凌,镇长。
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新宁县高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综合服务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99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