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3民初4801号
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660337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天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锦龙支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严仕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飞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原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邬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