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512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茂荣,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36603378。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先,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胜菲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文 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凯
书 记 员 兰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