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1053号
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书记员  邓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