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1725民初13406号 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锦水街道105国道南侧中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中段路南。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44,8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4,82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0年1月7日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菏泽市郓城县的菏泽郓城10KV双西线与10KV边西线联络工程、35KV黄堆集站10KV曹庄线新建工程、菏泽郓城10KV鲁矿线与10KV郭北线联络工程、菏泽郓城10KV高速北线与10KV丁南线联络工程等项目的劳务等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定完成了全部项目,但是被告未如约支付劳务费等费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款项,但是被告均以其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拖延付款。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为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确认,在本案诉争项目中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共欠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8,278.29元,定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26年1月26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6年2月26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6年3月26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88,278.2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转入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收款账户(户名: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60900220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曹县支行); 二、如果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付清上述款项后,在本案中诉争项目中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其他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3,986元,保全费2,770元,已由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山东天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