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1民初3479号
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东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0B35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
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山东德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