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28民初7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根,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17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3338548778J。
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与被告湖南江山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康双喜
书 记 员  贺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