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782号 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龙文社区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CE518N09。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兴路居委尚品花园1号楼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706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法院通知缴纳诉讼费之前撤诉,原告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亿华砼业有限公司南坝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