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祥御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双龙镇平桥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A39AR2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兴路居委尚品花园1号楼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706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四川祥御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东晨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22)川0824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核实,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祥御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