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2民初9337号
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某某某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