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534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告:昌吉市东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祥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何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45号州法院对面新疆西峰源汽车销售分公司二楼12区七丘11栋。
法定代表人:周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杨瑞瑞,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昌吉市东创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瑞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4日以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倩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郑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