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46531号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