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91民初5323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余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余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李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