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327号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重庆赫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重庆赫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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