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9民初549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小阁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948483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