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9民初549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城小阁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948483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