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3593号
原告:南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县德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阳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已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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