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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催1号
申请人:宁波兴叶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三凤桥村下横埭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82T4C1E。
法定代表人:朱疆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盼攀,女,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宁波兴叶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2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宁波兴叶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31313310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兴叶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密锜淋
审判员孙益莎
审判员汪优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