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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829民初7269号 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1315210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国曜琴岛(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获麟街路北县社片区3号楼15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87191531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用4.6万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138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款项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以未付款项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至原告起诉时止暂计6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署《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嘉祥县乡村振兴项目万张村服务中心工程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检测费总额为2万元。在合同2.2条付款方式部分约定,静载试验检测完成后15日内被告付清全部检测费。在合同4.3条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200元承担违约责任。2021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署《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嘉祥县乡村振兴项目纪屯服务中心工程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检测费总额为2.6万元。在合同2.2条付款方式部分约定,静载试验检测完成后15日内被告付清全部检测费。在合同4.3条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200元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以上两份合同签到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检测项目,但被告拒绝支付检测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31日的两份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两份检测报告,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及截图中原告发送给被告的两张发票,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能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涉案两份检测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检测义务,也向被告交付了发票,被告尚欠原告检测费2万元、2.6万元的事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对原告的待证事实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甲方)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乙方)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受甲方委托,乙方对嘉祥县乡村振兴项目万张村服务中心工程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为检测项目:单桩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数量2根、单价1万元/根、金额2万元;检测项目低应变检测、检测数量14根,单价0元、金额0元。检测费用结算付款方式:静载试验检测完成后15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检测费,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全部检测费后,提交甲方正式检测报告。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200元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守约方起诉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原告在嘉祥县万张镇万张村涉案施工地点对该2根试桩进行了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低应变检测,检测结论为: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此次所测2根试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均为800KN,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2、低应变检测:确定所测14根桩中,Ⅰ类桩12根,Ⅱ类桩2根。报告编号为2021-hr-328,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签订《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甲方)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检测单位(乙方)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受甲方委托,乙方对嘉祥县乡村振兴项目纪屯服务中心工程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检测内容为检测项目:单桩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数量2根、单价为1.3万元/根、金额为2.6万元;检测项目低应变检测、检测数量14根,单价0元、金额0元。检测费用结算付款方式:静载试验检测完成后15日内,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检测费,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全部检测费后,提交甲方正式检测报告。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每日按200元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方原因导致守约方起诉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11月19日至11月22日,原告在嘉祥县金屯镇纪屯村涉案施工地点对该2根试桩进行了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和低应变检测,检测结论为: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确定此次所测载体桩B:5#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500KN,载体桩A:23#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为750KN。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2、低应变检测:确定所测15根桩中,Ⅰ类桩14根,Ⅱ类桩1根。报告编号为2021-hr-386,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 原告方工作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告发送了两张发票。原告向被告索要费用无果,诉来本院。 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委托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涉案工程检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检测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的静载试验检测完成后15日内支付原告检测费2万元、2.6万元,涉案万张村的工程检测完成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涉案纪屯村的工程检测完成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被告应于2021年11月2日前支付原告检测费2万元、应于2021年12月7日前支付原告检测费2.6万元,其未履行的行为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原告检测费2万元、2.6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200元过高,本院依法确定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统一计算为:以2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即7.51%计算;以2.6万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违约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即7.51%计算。原告诉求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过高,其过高部分,应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在一审中放弃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检测费4.6万元及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1%计算;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1%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南xx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权利人应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山东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件:《执行通知前置告知书》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前置告知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效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尽快履行,切勿拖延或拒绝,否则将面临以下风险: 一、经济风险: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用 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损失;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执行费用一般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信用风险:限制消费、纳入征信、公布曝光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比如,禁止乘坐二等舱位以上的飞机、列车软卧,禁止乘坐高铁,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有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有权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布失信人员。 三、司法风险: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诚信为荣,失信可耻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此提醒每一位义务人,请尽快自动履行义务 若您在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全部义务 法院可以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帮您减少在授信融资、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必要障碍 帮您降低司法涉诉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