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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2民初1372号 原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