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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肥东县梁园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振兴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1172888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92759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肥东县梁园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浙江八方电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