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2民终60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安徽颍州经济开发区州二十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6685528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华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5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驳回***对华轩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华轩公司支付报酬义务已履行完毕。2020年8月2日,华轩公司与阜阳市好佳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佳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好佳庭公司承揽阜南县2020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施工范围为示警桩、爆闪灯、标志牌等安装,合同价款为191949.6元,施工结束后华轩公司与好佳庭公司进行了结算,制作了结算单(阜南县2020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总价款为191949.6元。后华轩公司将报酬转至好佳庭公司账户,华轩公司支付报酬义务已履行完毕。华轩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是华轩公司和好佳庭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无权向华轩公司主张权利,无权请求华轩公司支付报酬188949.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系华轩公司和好佳庭公司。***是以好佳庭公司的名义施工,为查明案件事实,好佳庭公司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一审诉讼中,华轩公司申请加好佳庭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准许,一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 ***辩称,***和阜阳市好佳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是给华轩公司干的活,华轩公司给***的有结算单,华轩公司应该把钱给***。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华轩公司偿还***劳务款191949.6元及利息(利息以191949.6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2日按照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立案之日止,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华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华轩公司承接的阜南县2020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提供示警桩、爆闪灯、标志牌等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华轩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出具结算单一份,结算单中载明华轩公司共欠***工程款188949.60元,现场负责人***在结算单中签字确认。2021年2月9日,华轩公司向好佳庭公司转款253449.60元,华轩公司在该转款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注明“其中有***阜南县2020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工程支付¥19194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技术为华轩公司提供示警桩、爆闪灯、标志牌等安装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华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经双方结算,华轩公司共欠***劳务费188949.60元,有华轩公司出具结算单予以佐证,华轩公司应予支付。关于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参照双方结算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从华轩公司应付款之日起计算,以欠付款项188949.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华轩公司辩称的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华轩公司辩称其已经将***的劳务款支付给好佳庭公司,但既未向一审法院提供***授权其转让的委托书,也未提供其与***及好佳庭公司三方达成的转款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向好佳庭公司的转款行为已经经过***同意,故对华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华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88949.60元,并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3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华轩公司负担。 在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华轩公司上诉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中,***为华轩公司承接的阜南县2020年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工程项目提供示警桩、爆闪灯、标志牌等安装工作,由华轩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阜南县2020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养护项目《***结算单》予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故对华轩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华轩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阜阳市好佳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好佳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程序错误。***按照华轩公司要求履行完毕安装工作,华轩公司应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因华轩公司未将劳务款项支付给***,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向好佳庭公司的转款行为经过***同意,故一审法院判决华轩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对华轩公司该上诉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支持。华轩公司与好佳庭公司之间如存在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3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华轩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7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