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某某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柳华街69号楼3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之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城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为完成案涉项目雇佣被上诉人工作,即***与被上诉人形成雇佣关系;而被上诉人则主张上诉人雇佣其和***工作,即上诉人与其和***形成雇佣关系。因此,***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重审时宜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本案事实并作出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3元,上诉人大***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