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25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号。
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中国人保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保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保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中国人保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中国人保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信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