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25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1号。 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中国人保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人保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保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中国人保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中国人保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信 鑫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