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固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固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820号 原告: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小辛集乡西800米305省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7968019U(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固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蓬莱路8号江汽五村9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56U8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固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撤回对被告安徽固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蒙城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