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2891号
陕西安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陕西皓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安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陕西皓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5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42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皓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安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4265元及案件受理费1259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皓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2元,交纳执行费1032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皓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